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非煤矿矿山、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其他企业)

基本编码:37302500100301

实施编码:TE370190K2343120504373025001003

事项版本:12412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急安全部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事项类型 行政备案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2号服务窗口(新泺大街2566号)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5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 工作日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2号服务窗口(新泺大街2566号)
电话:0531-88871419
网址:http://www.jinan/col/co1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一款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款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第三款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第四款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第五款 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 第六款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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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款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第三款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第四款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第五款 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 第六款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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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2019年应急管理部第2号令《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具体规定内容 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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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国令第708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原文下载地址 暂无数据
依据名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国令第708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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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文字清晰; 3、相关表单填写规范,加盖公章清晰有效。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原件 0 电子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2.加油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2.加油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复印件 0 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评估表.docx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评估表.docx
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意见 原件 0 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应急预案评审(论证)意见表.docx 应急预案评审(论证)意见表.docx
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原件 0 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docx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制发备案登记表 制发备案登记表 1
核对 对企业提报的备案材料进行核对 2
审核 首席代表审核 1
受理 受理 1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高新区政法委法制办公室 济南高新区管委会A座8层 0531-88871537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历城区人民法院)、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钢城区人民法院)、莱芜区汶源东大街(莱芜区人民法院)、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0531-85833697、0531-85833696(章丘区人民法院)、0531—89939110(历城区人民法院)、0634-6881991(钢城区人民法院)、0634-6213002(莱芜区人民法院)、0531-88986026(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几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解答 5个工作日内
问题 实施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么?
解答 可以
问题 危化品生产企业是否需要备案
解答 是的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2号服务窗口(新泺大街2566号)
    电话:0531-88871419
    网址:http://www.jinan/col/co1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2号服务窗口(新泺大街2566号)
    电话:0531-8887141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groupid=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