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高新区管委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南厅205-207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审批结果样表.pdf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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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南厅205-207窗口 电话:0531-88787605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270 电子邮箱:3884672778@qq.com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5年1月农业部令第46号,根据 2005 年 1 月 5 日农业部令第 46 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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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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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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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禁止在水产苗种繁殖、栖息地从事采矿、挖沙、爆破、排放污水等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活动。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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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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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申请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并提交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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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在本行政范围内从事水产苗种生产;2、经养殖所在地处、镇政府(管委会)以及村(社区)同意,从事水产苗种生产;3、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4、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5、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6、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7、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 原件 | 7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样表).pdf | 山东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空白表).doc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复印件 | 3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申请人自备 | 否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证明苗种场所有权、经营权的其他材料(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或复印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申请 | 申请单位持相关申请材料到审批单位提出申请 | - |
受理 | 对申请材料进行登记受理 | - |
审核 | 受理人员对照审批条件审核相关材料 | 1 |
决定 | 分管领导根据审核意见,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 - |
办结 | 将申请证照送达申请单位(个人),并对相关材料存档 | -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 0531-51781827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 济南市天桥区天成路88号 | 0531-12368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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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南厅205-207窗口
电话:0531-88787605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270
电子邮箱:3884672778@qq.com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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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南厅205-207窗口
电话:0531-88874881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270
电子邮箱:388467277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