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高新区管委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南厅202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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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结果样本.docx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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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南厅202窗口 电话:0531-88752891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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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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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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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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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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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新办) | 原件 | 1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空白表格).doc |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空白表格).doc |
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空白表格).docx | 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空白表格).docx |
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空白表格).docx | 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空白表格).docx |
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变更)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空白表格).doc | 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空白表格).doc |
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变更)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空白表格).docx | 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空白表格).docx |
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延续)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空白表格).doc | 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空白表格).doc |
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延续)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空白表格).docx | 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空白表格).docx |
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注销)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空白表格).docx | 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空白表格).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查 | 对申请进行审查 | 1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 0531-51781827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 0531-81691000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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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南厅202窗口
电话:0531-88752891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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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南厅201窗口
电话:0531-88873451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