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部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政务服务大厅B503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审核状态 办理结果类型:无 送达方式:无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五楼B503窗口 电话:0531-82689993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劳部发〔1994〕44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第一款 (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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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劳部发〔1994〕44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第一款 (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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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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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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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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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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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裁减人员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职工总人数、生产经营状况、裁员的原因、拟裁减的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企业裁减人员方案(示范文本).docx | 企业裁减人员方案(示范文本).docx |
关于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情况的说明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工会全体职工意见(示范文本).docx | 工会全体职工意见(示范文本).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备案 | 对企业裁减人员方案进行备案登记 | 0 |
审查 | 对企业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 0 |
受理 | 受理企业备案材料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高新区政法委法制办公室 |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管委会A座2层 | 0531-88871537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 0531-88986026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备案权限如何 |
解答 | 市属及以上国有企业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其余企业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五楼B503窗口
电话:0531-82689993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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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82689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