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舜华路750号济南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一楼南厅税务综合业务窗口1、2、3、4、5、6、7、8、9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出文办结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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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舜华路750号济南市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南厅 电话:0531-826897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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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 发布令号(文号) |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 发布令号(文号) |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特殊困难,需要延期的,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申报。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延期申报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税收征管操作规范 | 是 | 延期申报申请表-示范文本.doc | 延期申报申请表-空白文本.doc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受理 |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 0 |
| 审核 | 主管税务机关对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审核纳税人所涉及到的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事项。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对其提供的生产经营和货币资金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 10 |
| 反馈 | 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 0531-51781827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 济南市天桥区天成路88号 | 0531-82424278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上门办理涉税事宜需要携带身份证件吗? |
| 解答 | 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机关查验后退回;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途径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者扫描件。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
| 问题 | 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
| 解答 | 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申请材料中需提交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
| 问题 | 延期申报预缴税款小于实际应纳税额,对补缴的税款是否征收滞纳金? |
| 解答 | 根据《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经核准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结算而补缴税款的各种情形,均不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在办理税款结算之前,预缴的税额可能大于或小于应纳税额。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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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舜华路750号济南市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南厅
电话:0531-82689766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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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舜华路750号济南市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南厅导税台
电话: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