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高新区管委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南厅205-207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60 自然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本.pn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南厅205-207窗口 电话:0531-88787605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270 电子邮箱:323791401@qq.com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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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办字〔2020〕8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山东省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指导目录,序号:19,事项名称: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实施层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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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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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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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劳务派遣单位向许可机关申请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已经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等材料,许可机关应当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注销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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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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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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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劳务派遣单位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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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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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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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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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申请表》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特定格式要求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1.(样表)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申请表(延续).doc | (空表)《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申请表》(延续).doc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 | 特定格式要求 | 政府部门核发 | 行政审批部门发放的许可证 | 是 | 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png | 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本.png |
三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报告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特定格式要求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3.XX公司三年以来基本经营情况报告.docx | 3.XX公司三年以来基本经营情况报告.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申请 | 申请人提交材料 | 1 |
受理 | 审批部门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 1 |
审核 | 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材料及情况进行审查 | 7 |
办结 | 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 0531-51781827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 济南市天桥区天成路88号 | 0531-12368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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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南厅205-207窗口
电话:0531-88787605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270
电子邮箱:323791401@qq.com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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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南厅205-207窗口
电话:0531-88874881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270
电子邮箱:32379140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