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高新区管委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 00-12: 00,下午13: 00-17: 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舜华路750号济南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二楼南厅城管交通综合受理窗口211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9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行政许可决定书.jpg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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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高新区舜华路750号济南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南厅综合受理211窗口 电话:0531-88874883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69/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电子邮箱:gxqspfwcsgl@jn.shandon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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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2010年12月25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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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水利部令第5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3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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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实施的决定》 |
| 发布令号(文号) | 省政府令第36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实施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68号附件第7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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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有下列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 (一)违法毁林或者毁草场开荒,破坏植被的; (二)违法开垦荒坡地的; (三)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废弃砂、石、土或者尾矿废渣的; (四)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 (五)有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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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 |
| 发布令号(文号) | 水保〔2019〕160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1.《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第2项、第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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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 |
| 发布令号(文号) | 办水保〔2020〕160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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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 |
| 发布令号(文号) | 办水保〔2020〕23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第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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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水利部令第5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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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2010年12月25日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2010年12月25日修订)第29条、第47条、第53条、第5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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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 |
| 发布令号(文号) | 水保〔2019〕160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3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责任追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跟踪检查应当采取遥感监管、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互联网+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在建项目全覆盖。现场检查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随机确定检查对象,每年现场抽查比例不低于10%。对有举报线索、不及时整改、不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季报的项目要组织专项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水土保持信用体系,全面实行水土保持信用监管。对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施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根据情形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或者“失信黑名单”,并在水利行业、国家和地方信用信息平台发布,对水土保持违法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和社会监督,让违法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第5项:保障措施。……各地要建立水土保持日常监督管理与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的协作机制。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要及时将审批决定及水土保持方案抄送监督检查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水土保持执法部门。水土保持执法部门要对移交的案件线索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通报监督检查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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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 |
| 发布令号(文号) | 办水保〔2020〕160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第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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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布令号(文号) | 办水保〔2019〕172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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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 |
| 发布令号(文号) | 办水保函〔2020〕564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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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 |
| 发布令号(文号) | 办水保〔2020〕157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第1项(办水保〔2020〕1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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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 |
| 发布令号(文号) | 办水保〔2020〕23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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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发〔2016〕29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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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申请书 示例样表).docx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申请书 空白表格).docx |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示例样表).jpg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空白表格).pdf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申请 | 申请人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现场或信函方式)或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 | - |
| 受理 | 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级办理范围进行审核 | 5 |
| 审查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相关规定 | 3 |
| 许可决定 | 出具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 3 |
| 送达 | 核发行政许可决定书 | 3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 0531-51781827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 0531-81691000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高新区舜华路750号济南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南厅综合受理211窗口
电话:0531-88874883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69/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电子邮箱:gxqspfwcsgl@jn.shandong.cn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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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南高新区舜华路750号济南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南厅综合受理211窗口
电话:0531-88871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