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基本编码:37091500100101

实施编码:19370100MB250372804370915001001

事项版本:12442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部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事项类型 行政裁决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舜华路750号济南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一楼北厅不动产登记综合窗口105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132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32 工作日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决定书.pdf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书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街道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北厅服务台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街道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北厅服务台
电话:0531-8887153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电子邮箱:gxbdcdating@126.com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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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四条 第一款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款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款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款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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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03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送的。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五)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送的。 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国务院交办的;(二)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第九条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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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03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送的。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五)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送的。 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国务院交办的;(二)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第九条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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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03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款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 第一款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送的。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五)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送的。 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国务院交办的;(二)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第九条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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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填写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申请表(样表).doc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申请表.doc
土地权属争议有关证据材料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提供 权属争议裁决有关证明材料.docx 权属争议裁决有关证明材料.docx
授权委托书(存在委托情形的适用)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授权委托书(样表).doc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授权委托书.doc
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核发 身份证 (示例样表).docx 身份证(空白样表).docx
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材料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市场监管等部门核发 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空白表格) (1).docx 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空白表格) (1).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受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7
调查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 120
决定 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调查处理意见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5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山东省人民政府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天成路88号 0531-82424278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依据是什么
解答 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街道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北厅服务台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街道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北厅服务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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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电子邮箱:gxbdcdating@126.com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街道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北厅101办公室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街道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北厅101办公室
    电话:0531-8887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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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邮箱:gxbdcdating@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