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河道管理经济损失处理

基本编码:37091900400101

实施编码:TE370190K2343120514370919004001

事项版本:12405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部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事项类型 行政裁决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南厅305号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6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7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调处完成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南厅305号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南厅305号窗口
电话:0531-88871195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违反河道管理经济损失处理申请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违反河道管理经济损失处理申请.docx 违反河道管理经济损失处理申请.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裁定 根据调处意见对结果进行裁定 1
调处 对受理的纠纷及时进行调处解决 4
受理 受理违反河道管理经济损失处理申请 1
申请 申请人提出调处申请 1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天成路88号 12368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南厅305号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南厅305号窗口
    电话:0531-88871195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南厅305号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南厅305号窗口
    电话:0531-88871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