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
事项类型 | 行政裁决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南厅305号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6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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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7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调处完成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南厅305号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南厅305号窗口 电话:0531-88871195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违反河道管理经济损失处理申请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违反河道管理经济损失处理申请.docx | 违反河道管理经济损失处理申请.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裁定 | 根据调处意见对结果进行裁定 | 1 |
调处 | 对受理的纠纷及时进行调处解决 | 4 |
受理 | 受理违反河道管理经济损失处理申请 | 1 |
申请 | 申请人提出调处申请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 0531-51781827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 济南市天桥区天成路88号 | 12368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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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南厅305号窗口
电话:0531-88871195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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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88871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