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

基本编码:37073002800101

实施编码:11370100MB2847029P4370730028001

事项版本:12428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舜华路750号济南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一楼南厅税务综合业务窗口1、2、3、4、5、6、7、8、9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4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0 工作日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样本.doc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舜华路750号济南市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南厅综合业务1-9号窗口
电话:0531-82689766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令号(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七条 境外中资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情况,自行判定实际管理机构是否设立在中国境内。如其判定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居民企业条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居民身份认定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二)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三)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四)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场所的地址证明; (五)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的记录; (六)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境外中资企业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但未申请成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可以对该境外中资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情况进行调查,并要求境外中资企业提供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料。调查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该企业的境内投资者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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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令号(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七条 境外中资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情况,自行判定实际管理机构是否设立在中国境内。如其判定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居民企业条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居民身份认定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二)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三)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四)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场所的地址证明; (五)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的记录; (六)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境外中资企业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但未申请成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可以对该境外中资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情况进行调查,并要求境外中资企业提供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料。调查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该企业的境内投资者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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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中资企业)符合居民企业认定条件的,应向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认定申请。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无样本.doc 无样本.doc
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的记录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无样本.doc 无样本.doc
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场所的地址证明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无样本.doc 无样本.doc
企业最近一个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无样本.doc 无样本.doc
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无样本.doc 无样本.doc
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无样本.doc 无样本.doc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送达 送达 0
决定 决定 1
审查/核准 审查/核准 9
受理 受理纳税人申请 0
申请 申请 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山东省人民政府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天成路88号 0531-82424278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境外中资企业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后成为双重居民身份的,如何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境外税务当局拒绝给予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如何处理?
解答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规定:“八、境外中资企业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后成为双重居民身份的,按照中国与相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规定:二十九、境外税务当局拒绝给予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税收协定待遇,或者将其认定为所在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该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书面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提请协商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及有关资料层报税务总局,由税务总局与有关国家(地区)税务当局进行协商。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舜华路750号济南市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南厅综合业务1-9号窗口
    电话:0531-82689766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舜华路750号济南市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南厅导税台
    电话: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