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变更核发(省级权限)

基本编码:00016421900202

实施编码:TE11370100418926934000164219002

事项版本:1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管理委员会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权力来源 上级委托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济南片区综合服务中心二楼南厅自贸试验区综合受理窗口;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济南片区综合服务中心四楼A411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xx关于同意xx公司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批复.pdf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济南片区综合服务中心二楼南厅自贸试验区综合受理窗口;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济南片区综合服务中心四楼A411
电话:0531-88874883;0531-88871878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应当遵守本法有关猎捕野生动物的规定。 本法所称人工繁育子代,是指人工控制条件下繁殖出生的子代个体且其亲本也在人工控制条件下出生。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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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应当遵守本法有关猎捕野生动物的规定。 本法所称人工繁育子代,是指人工控制条件下繁殖出生的子代个体且其亲本也在人工控制条件下出生。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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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91年1月9日林业部公布,根据2015年4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 从事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以下简称《驯养繁殖许可证》)。没有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所称驯养繁殖,是指在人为控制条件下,为保护、研究、科学实验、展览及其他经济目的而进行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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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未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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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公告(2017年第14号)》
发布令号(文号) 2017年第14号
具体规定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大熊猫、朱鹮、虎、豹类、象类、金丝猴类、长臂猿类、犀牛类、猩猩类、鸨类共10种(类)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批准机关定为国家林业局;白鱀豚、长江江豚、中华鲟、中华白海豚、儒艮、红珊瑚、达氏鲟、白鲟、鼋共9种(类)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批准机关定为农业部。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按照规定分别受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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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发布令号(文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
具体规定内容 附件1: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3市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 146,人工繁育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实施。 附件3:调整由青岛西海岸新区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 110,人工繁育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除外,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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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发布令号(文号) 鲁政发〔2020〕11号
具体规定内容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6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6号)和山东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1号)要求,为尽可能赋予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以下简称“两区”)更多自主发展、自主改革、自主创新的省级行政权力,支持“两区”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不能行使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清单之外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由“两区”根据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等情况分步分批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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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发布令号(文号) 2020年6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 一、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下放行使的省级、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由省人民政府、两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清单,清单之外的省级、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可以下放两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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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权限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申请表(示例).docx 附表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申请表.xlsx
变更的说明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变更的说明材料.docx 变更的说明材料.docx
原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原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docx 原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docx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材料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来自市场监管部门、编办、公安部门等。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材料.docx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材料.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受理 依职权范围,审查申请材料(包括补正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5
审查 相关处室(单位)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限内明确提出审查意见。 10
决定 对审查内容作出批准决定。经审查准予行政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经审查不予行政许可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书面说明。 3
送达 依申请人申请,选择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方式,在规定时限内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2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山东省人民政府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0531-81691000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济南片区综合服务中心二楼南厅自贸试验区综合受理窗口;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济南片区综合服务中心四楼A411
    电话:0531-88874883;0531-88871878

投诉方式

  • 电话:0531-66604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