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单位备案

基本编码:37300900600301

实施编码:11370100K21181109D4373009006003

事项版本:12419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备案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康虹路1号高新公安分局综合服务大厅1楼公安便民服务专区综合受理窗口1号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无

办理结果类型:无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康虹路1号高新公安分局综合服务大厅一楼公安便民服务专区1号窗口
电话:0531-85089278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提交工商登记信息。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示例样表).docx 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空白表格).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接收备案材料 接收备案材料 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山东省人民政府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天成路88号 0531-82424278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爆破作业单位备案需到哪里办理?
解答 企业到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或县级政务大厅公安窗口办理。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康虹路1号高新公安分局综合服务大厅一楼公安便民服务专区1号窗口
    电话:0531-85089278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省济南市高新区康虹路1号高新公安分局综合服务大厅
    电话:0531-850837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