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高新区管委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南厅211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7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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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3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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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船舶国籍证书.jp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船舶国籍证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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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南厅211窗口 电话:0531-88874883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船舶依照有关船舶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国籍登记、取得国籍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停泊、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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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交办海〔2018〕19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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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15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四条 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登记的船舶,经核准后,船舶登记机关发给船舶国籍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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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船舶依照有关船舶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国籍登记、取得国籍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停泊、作业。中国籍船舶灭失或者报废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注销国籍登记;船舶所有人逾期不申请注销国籍登记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发布关于拟强制注销船舶国籍登记的公告。船舶所有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注销该船舶的国籍登记。 第九十五条 船舶、海上设施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八个月至三十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对船舶持有的伪造、变造证书、文书,予以没收;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船舶,可以依法予以没收。 第九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为中国籍船舶取得相关证书、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许可,没收相关证书、文书,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四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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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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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15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四十九条 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船舶登记机关依法没收该船舶。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50%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 (三)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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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全国船舶登记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具体开展辖区内的船舶登记工作,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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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八条 船舶登记证书污损不能使用需要换发的,持证人应当持原船舶登记证书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 第四十五条 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证书换发手续。换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起始日期从原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的第2日开始计算,但不得早于签发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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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请属本登记机关管辖、申请材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申请事项与申请材料一致、复印件和原件一致。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其他 | 法定检验机构 | 是 | 无 | 无 |
原船舶登记证书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说明理由(书面)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有关证明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申请 | 提交申请 | - |
受理 | 申请属本登记机关管辖、申请材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申请事项与申请材料一致、复印件和原件一致。 | 1 |
审查 | 申请书内容与所附材料一致。符合《船舶登记条例》《船舶登记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材料进行审核,填写审核意见。 | 4 |
作出许可决定 | 按照审批意见制作许可文书 | 1 |
记载于船舶登记簿 | 记载于船舶登记簿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 0531-6896746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南厅211窗口
电话:0531-88874883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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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88871660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