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教育文体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南厅207号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7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荣誉证书_00.pn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表彰决定或证书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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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南厅207号窗口 电话:0531-88871549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山东省义务教育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山东省义务教育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在通知中下发 | 是 | 对义务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审批表(示范文本).doc | 对义务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审批表(空白模板).doc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省级部署 | 下发文件 | 1 |
市级部署 | 市级发文部署 | 1 |
组织申报 | 组织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申报 | 2 |
省级审核 | 审核各地推荐上报的材料 | 2 |
发文公布 | 公布评选结果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 0531-51781827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 济南市天桥区天成路88号 | 12368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多长时进行一次? |
解答 |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无固定周期,根据义务教育工作实际需要组织实施。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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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南厅207号窗口
电话:0531-88871549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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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南厅207、210窗口
电话:0531-88871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