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高新区党群工作部 | 服务对象 | 社会组织法人 |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舜华路750号济南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二楼南厅社会事务综合受理窗口207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审核同意的文件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南厅207号窗口 电话:0531-88871288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832号修订发布。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省政府令第14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 申请筹备成立宗教性社会团体除提交前款规定文件外,还必须提交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和教规。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省政府令第14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一)完成了章程规定任务,没有必要存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的。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一)完成了章程规定任务,没有必要存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的。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经注销或者撤销后,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或者撤销。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1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宗发〔2018〕11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九条 申请变更宗教团体的登记事项,由该宗教团体提出申请。 第七十一条 申请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的,由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取得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宗教事务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250号通过,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资产清算报告书 | 原件 | 3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是 | 资产清算报告书.docx | 资产清算报告书.docx |
| 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说明 | 原件 | 3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是 |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说明.doc |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说明.doc |
|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3 | 纸质 | 无 | 其他 | 自备 | 是 | 团体注销申请表.JPG | 宗教团体注销登记申请表.docx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办结 | 经审核后,决定是否同意 | 8 |
| 受理 | 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级办理范围进行审核 | 2 |
| 申请 |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 0531-51781827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 济南市天桥区天成路88号 | 0531-82424278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注销宗教团体应当如何办理? |
| 解答 | 注销宗教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同级民政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南厅207号窗口
电话:0531-88871288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南厅导服台
电话:0531-88871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