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郑路镇人民政府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郑路镇增源街1239号郑路镇便民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网上发布求职信息 办理结果类型:无 送达方式:https://www.sdggzp.cn/business/auth/login.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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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郑路镇增源街1239号郑路镇便民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电话:0531-8468001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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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发〔2004〕3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免费向劳动者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律、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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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 |
| 发布令号(文号) | 人社部发〔2018〕77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事项清单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相关扶持政策受理; 二、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发布; 三、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四、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五、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六、办理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失业登记等事务; 七、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八、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九、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权益保护;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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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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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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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发〔2004〕3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免费向劳动者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律、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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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700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第一款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 (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 (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个人网上发布求职信息。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网上发布求职信息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在山东公共招聘网在线填写 | 是 | 网上发布求职信息样表.docx | 网上发布求职信息表.docx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办结 | 网上发布求职信息 | 0 |
| 审核 | 对个人发布的求职信息进行审核 | 0 |
| 受理 | 求职者网上发布求职信息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商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市民服务中心A区二楼211室 | 0531-84881993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 0531-81691100或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网站无法登陆怎么处理? |
| 解答 | 拨打技术服务电话0531-51788376帮助解决。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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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郑路镇增源街1239号郑路镇便民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电话:0531-8468001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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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郑路镇增源街1239号郑路镇便民服务大厅“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84680011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16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