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商河县自然资源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2楼不动产登记服务区不动产企业专窗C18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4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不动产权证书.pdf | ||
| 是否收费 | 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上门服务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不动产权证书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https://isdapp.shandong.gov.cn/jmopenpub/jmopen_files/webapp/html9/lcsbdc/index.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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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不动产登记服务区C11、C15、C16、C18、C14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208室 电话:0531-84875568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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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2016年1月1日公布,2024年5月9日第二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二条 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二)依法继承的材料; (三)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 (五)其他必要材料。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656号(2014年11月24日公布,2024年3月10日第二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项目: 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收费标准: 10元/本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99号
依据内容: 三、收费优惠减免。对下列情形,执行优惠收费标准。 (三)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受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 依法继承; 2 分家析产; 3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 4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示例).pdf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docx |
| 不动产权属证书(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 | 是 | 不动产权证书.pdf | 不动产权证书.pdf |
| 申请人身份证明(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是 | 申请人身份证明.pdf | 申请人身份证明.pdf |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 | 是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示例).pdf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docx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申请受理 | 依据申请事项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1 |
| 审核登簿 | 审核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 2 |
| 缮证发证 | 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商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市民服务中心A区二楼211室 | 0531-84881993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中部片区):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 0531-81691100或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在哪里? |
| 解答 | 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在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乘坐城区公交3路在东盛阳光站下车,向南50米路东(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即到。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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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不动产登记服务区C11、C15、C16、C18、C14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208室
电话:0531-84875568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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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84880432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6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