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商河县民政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在线预审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青年路65号婚姻登记分厅4号、5号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60 自然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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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60 自然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离婚证样证.jpe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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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青年路65号婚姻登记分厅4号、5号窗口 电话:0531-84871928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
发布令号(文号) | 民发〔2015〕23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补发婚姻登记证; (三)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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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
发布令号(文号) | 民发〔2015〕23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本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婚姻登记处和下级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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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民发〔2020〕11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离婚登记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附件1)。 (二)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员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员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附件2)。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附件3)的,应当出具。 (三)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附件4)。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附件5),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附件7)的,应当出具。 (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至六十条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婚姻登记员在当事人持有的两份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婚姻登记处××××年××月××日”的长方形红色印章并填写日期。多页离婚协议书同时在骑缝处加盖此印章,骑缝处不填写日期。当事人亲自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存档。婚姻登记处在存档的离婚协议书加盖“×××登记处存档件××××年××月××日”的长方形红色印章并填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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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婚姻登记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3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公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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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发布令号(文号) |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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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离婚协议书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 | 是 | 离婚协议书(参考样式).pdf | 离婚协议书(参考样式).pdf |
居民身份证(内地居民)(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到1张A4纸上。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户籍部门核发 | 是 | 身份证样图.jpg | 身份证样图.jpg |
居民户口簿(内地居民)(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请将户首页、索引表、个人页复印到一张A4纸上。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户籍部门核发 | 是 | 户口簿.jpeg | 户口簿.jpeg |
更正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户籍部门出具 | 否 | 更正证明.jpeg | 更正证明.jpeg |
香港居民身份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将证件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 | 政府部门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签发 | 否 | 香港居民身份证.jpeg | 香港居民身份证.jpeg |
澳门居民身份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将证件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 | 政府部门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局签发 | 否 | 澳门居民身份证.jpg | 澳门居民身份证.jpg |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将证件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 | 政府部门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签发 | 否 | 港澳台湾通行证.jpg | 港澳台湾通行证.jpg |
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将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 | 政府部门核发 | 有关部门核发 | 否 | 台湾居民.png | 台湾居民.png |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台胞证”)(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将证件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领事部,香港、澳门中国旅行社 | 否 | 港澳台湾通行证.jpg | 港澳台湾通行证.jpg |
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请将个人资料页、签证页、入境章所在页复印到一张A4纸上。 | 其他 | 各国出入境管理局及驻外大使馆或领事馆或其他机构。 | 否 | 护照样本001.png | 护照样本001.png |
结婚证(或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结婚登记档案材料复印件、结婚证遗失书面声明)(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 | 是 | 结婚证样证.jpeg | 结婚证样证.jpeg |
2寸单人近期免冠证件照片(男方) | 原件 | 2 | 纸质 | 建议:2寸照片尺寸为3.5cm*5cm,近期正面免冠彩色头像,头部占照片尺寸的2/3,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 可以到婚姻登记处免费照相。 | 申请人自备 | 2寸单人免冠证件照片 | 是 | 二寸图片.png | 二寸图片.png |
2寸单人近期免冠证件照片(女方) | 原件 | 2 | 纸质 | 建议:2寸照片尺寸为3.5cm*5cm,近期正面免冠彩色头像,头部占照片尺寸的2/3,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 可以到婚姻登记处免费照相。 | 申请人自备 | 2寸单人免冠证件照片 | 是 | 二寸图片.png | 二寸图片.png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离婚登记申请 |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附件1)。 | 1 |
冷静期 |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 29 |
离婚登记办理 |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 3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商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市民服务中心A区二楼211室 | 0531-84881993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中部片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 | (中部片区):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 1111 号 | (中部片区):0531-81691000(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81171234(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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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青年路65号婚姻登记分厅4号、5号窗口
电话:0531-84871928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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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青年路民政局办公室
电话:0531-84880191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16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