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办理

基本编码:00011513400501

实施编码:11370126MB2863467L4000115134005

事项版本:36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商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三楼E14工程建设综合业务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8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样本.jpg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三楼E14工程建设综合业务窗口
电话:0531-84881651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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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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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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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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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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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
发布令号(文号) 鲁政办字〔2020〕85号
具体规定内容 附件:山东省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指导目录,2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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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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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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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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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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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确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事项。 (2)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权限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政府部门于网站公开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pdf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docx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部门核发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pdf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doc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A3、A4 申请人自备 材料自备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pdf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docx
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4.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pdf 4.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申请 申请人申请 1
审查 审批机构审查。涉及需进行现场勘查、专家评审、听证、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6
核发 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1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商河县人民政府 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市民服务中心A区二楼211室 0531-84881993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0531-81691000(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81171234(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三楼E14工程建设综合业务窗口
    电话:0531-84881651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84881635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16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