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商河县农业农村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三农服务区D03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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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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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三农服务区D03窗口 电话:0531-8488369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1672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农民个人自繁自用常规种子有剩余,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的; (二)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四)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 前款第一项所称农民,是指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民;所称当地集贸市场,是指农民所在的乡(镇)区域。农民个人出售、串换的种子数量不应超过其家庭联产承包土地的年度用种量。违反本款规定出售、串换种子的,视为无证生产经营种子。 第二十三条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种子销售台账。备案时应当提交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购销凭证或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以及种子销售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等材料(式样见附件4)。种子销售台账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种子的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种子来源和种子去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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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农民个人自繁自用常规种子有剩余,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的;(二)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三)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四)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 前款第一项所称农民,是指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民;所称当地集贸市场,是指农民所在的乡(镇)区域。农民个人出售、串换的种子数量不应超过其家庭联产承包土地的年度用种量。违反本款规定出售、串换种子的,视为无证生产经营种子。 第二十三条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种子销售台账。备案时应当提交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购销凭证或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以及种子销售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等材料(式样见附件4)。种子销售台账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种子的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种子来源和种子去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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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第一款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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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备案时应当提交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购销凭证,以及种子销售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等材料。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种子销售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种子销售者营业执照复印件文件(示例样表).docx | 种子销售者营业执照复印件(空白表格).docx |
种子购销凭证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根据购种凭证大小确定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种子购种凭证.jpg | 种子购种凭证.jpg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生产经营备案(经营不分装) | 生产经营备案(经营不分装)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商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市民服务中心A区二楼211室 | 0531-84881993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中部片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 | (中部片区):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 1111 号 | (中部片区):0531-81691000(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81171234(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三农服务区D03窗口
电话:0531-8488369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1672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84881635
网址:http://www.jinan.g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16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