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起重机械备案注销

基本编码:37301701200102

实施编码:11370126MB286699174373017012001

事项版本:12427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商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事项类型 行政备案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三楼综合服务窗口E11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1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监督登记证书样本.docx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注销申请表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三楼综合服务窗口E11窗口
电话:0531-84865213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27&userids=G227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发布令号(文号) 2008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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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发布令号(文号) .建设部令166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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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发布令号(文号) 2008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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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建筑起重机械有本上述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济南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注销表 原件 0 电子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济南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注销表》示例样表.docx 《济南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注销表》空白样表.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备案注销受理 备案机关审核注销资料。不符合要求网上退回,产权单位补充资料重新申请。 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商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市民服务中心A区二楼211室 0531-84881993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中部片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 (中部片区):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 1111 号 (中部片区):0531-81691000(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81171234(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是否收费
解答 不收费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三楼综合服务窗口E11窗口
    电话:0531-84865213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27&userids=G227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 “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8186377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27&userids=G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