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补领离婚证

基本编码:37201105000102

实施编码:1137012600421126X04372011050001

事项版本:12419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商河县民政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在线预审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青年路65号婚姻登记分厅4号、5号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1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离婚证样证.jpeg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青年路65号婚姻登记分厅4号、5号窗口
电话:0531-84871928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1672 预约网址 http://mzt.shandong.gov.cn/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发布令号(文号) 民发〔2015〕230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允许本省居民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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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发布令号(文号) 民发〔2015〕230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七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本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婚姻登记处和下级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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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发布令号(文号) 民发〔2015〕230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允许本省居民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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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婚姻登记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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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居民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将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户籍部门核发 居民身份证样图.jpg 居民身份证样图.jpg
居民户口簿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将户口簿中户首页、索引表、当事人个人页复印到1张A4纸上。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户籍部门核发 户口簿样图.jpg 户口簿样图.jpg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原件 1 纸质 A4 其他 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gif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gif
军人证件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军人身份信息页复印到1张A4纸上。 其他 部队核发 军人证件.jpg 军人证件.jpg
居民身份证(受托人)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将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户籍部门核发 居民身份证样图.jpg 居民身份证样图.jpg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 1 纸质 A4 其他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jpeg 授权委托书.jpeg
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原件 1 纸质 A4 其他 婚姻登记档案或损毁的离婚证等可以证明夫妻关系 离婚证样证.jpeg 离婚证样证.jpeg
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原件 3 纸质 尺寸为3.5cm*5cm,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也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免费照相 离婚照样图 拷贝.jpg 离婚照样图 拷贝.jpg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初审 查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0
受理 (一)查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三)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四)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0
审查 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0
发证 补发婚姻登记证时,应当向当事人询问核对姓名、出生日期,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 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商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市民服务中心A区二楼211室 0531-84881993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中部片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 (中部片区):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 1111 号 (中部片区):0531-81691000(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81171234(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可以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吗?
解答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通过非法手段骗取婚姻登记,其在申请补领时仍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补发结婚证;其在申请补领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应对结婚登记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的结婚证登记日期为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之日。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青年路65号婚姻登记分厅4号、5号窗口
    电话:0531-84871928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1672 预约网址 http://mzt.shandong.gov.cn/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青年路民政局办公室
    电话:0531-84880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