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商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日: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3楼市场准入服务区市场准入综合受理E11、E10、E12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jpg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网站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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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三楼市场准入服务区E10-E12 电话:0531-84880118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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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 发布令号(文号) |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 发布令号(文号) |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 发布令号(文号) |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 发布令号(文号) |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计量检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1) 计量标准经计量检定合格,即经主持考核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重复性、稳定性、不确定度满足量传需要; (2)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即具有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和工作场所; (3)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即计量检定人员应取所从事的检定项目的计量检定员证;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计量标准的保存、维护、使用制度,周期检定制度和技术规范等及有关技术档案。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 | 原件或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 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 | 原件或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一套、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1份,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1份(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或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示例.docx | 附录A: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doc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受理 | 根据申报类型,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 3 |
| 审查 | 依据要求,对申请企业进行核查,并报送审查材料 | 12 |
| 许可审批 | 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许可审批 | 5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商河县人民政府 | 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市民服务中心A区二楼211室 | 0531-84881993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 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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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三楼市场准入服务区E10-E12
电话:0531-84880118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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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84881635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16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