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商河县交通运输局 | 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三楼E16交通运输综合业务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5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pn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三楼E16交通运输综合业务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三楼E16交通运输综合业务窗口 电话:0531-84880929 网址:http://jnjtj.jinan.gov.cn/col/col15145/index.html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出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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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出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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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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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表;(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三)施工、监理合同及招投标文件;(四)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五)本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对其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六)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表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官网下载表格 | 是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表(示例样表).doc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表.doc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受理 | 1.检查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3.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0.5 |
审查 | 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对材料进行审核 | 2 |
办结 | 决定是否发放质量监督受理通知书 | 0.5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商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市民服务中心A区二楼211室 | 0531-84881993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 0531-81691100或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咨询电话 |
解答 | 0531-84873286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三楼E16交通运输综合业务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三楼E16交通运输综合业务窗口
电话:0531-84880929
网址:http://jnjtj.jinan.gov.cn/col/col15145/index.html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84880956
网址:http://jnjtj.jinan.gov.cn/col/col15145/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