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商河县司法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公共法律服务区C03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6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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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45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行政复议决定书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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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公共法律服务区C03窗口 电话:0531-84881993 网址:http://124.133.230.247:8082/arwork/arguide/index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 第二款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第二款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是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同时组织办理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应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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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公布 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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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行政复议申请书(附带申请人签名)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行书写 | 是 | 行政复议申请书.doc | 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表格).doc |
公民身份证等其他有效证件(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机关核发 | 是 | 身份证明(复印件).png | 身份证明(复印件).png |
具体行政行为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政府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等 | 是 | 具体行政行为证明材料.png | 具体行政行为证明材料.png |
代表人授权书 | 原件或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代表人授权书 | 否 | 代表人授权书.docx | 代表人授权书.docx |
与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提供房屋登记部门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等与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 否 | 与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jpg | 与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jpg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 原件或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否 | 身份证明.png | 身份证明.png |
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 原件或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 否 | 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docx | 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docx |
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行填写 | 否 | 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docx | 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受理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 | 5 |
审查决定 | 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被申请人(第三人)提交的答复材料进行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并书面送达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第三人)。 | 4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商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市民服务中心A区二楼211室 | 0531-84881993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中部片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 | (中部片区):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 1111 号 | (中部片区):0531-81691000(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81171234(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行政复议活动的法律依据? |
解答 | 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及2007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2009年7月24日修订的《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 |
问题 | 什么是行政复议? |
解答 | 答: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
问题 |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限? |
解答 | 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书面的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审理期限少于60日的,依照法律规定。情况复杂的,经批准,最多可以延长30日。 |
问题 | 申请人何时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解答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问题 | 申请人可以对哪些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解答 | (一)对省直各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省政府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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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公共法律服务区C03窗口
电话:0531-84881993
网址:http://124.133.230.247:8082/arwork/arguide/index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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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84880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