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商河县公安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在线核验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11号县公安局综合服务大厅1楼1号、2号综合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即办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公安机关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告知承诺书.doc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签署《公安机关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告知承诺书》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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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11号县公安局综合服务大厅1楼1号、2号综合窗口 电话:0531-85088619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承诺符合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条件,并经公安机关确认当场签署承诺书。……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公安机关应当自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正式开展经营活动20个工作日内,对其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职责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履行承诺的信息网络安全责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携带申请人身份证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出具委托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即可办理 | 复印件 | 2 | 纸质 | 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即可办理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告知承诺环节 |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承诺申请 | -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商河县人民政府 | 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市民服务中心A区二楼211室 | 0531-84881993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 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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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11号县公安局综合服务大厅1楼1号、2号综合窗口
电话:0531-85088619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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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11号县公安局综合服务大厅1楼投诉窗口
电话:0531-8488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