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商河县税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办税服务区A01—A04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即办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税务事项通知书》.doc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税务事项通知书》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https://etax.shandong.chinatax.gov.cn/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办税服务区A01—A04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A区1楼A01窗口 电话:0531-8481236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挂失损毁发票清单》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通过办税服务厅领取或者网上申请 | 是 | 《挂失损毁发票清单》(示例样表).docx | 《挂失损毁发票清单》(空白表格).doc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反馈 | 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 0 |
决定 |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认定的决定。 | 0 |
审查/核准 | 审查纳税人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 0 |
受理 | 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 济南市历城区舜泰北路1001号 | 0531-61363122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中部片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 | (中部片区):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 1111 号 | (中部片区):0531-81691000(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81171234(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
解答 | 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申请材料中需提交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办税服务区A01—A04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A区1楼A01窗口
电话:0531-8481236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1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A区1楼A01窗口
电话:0531-8481236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16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