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年度报告

基本编码:37109802000101

实施编码:11370126MB286549764371098020001

事项版本:12433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商河县农业农村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2楼D02业务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1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提交报告

办理结果类型:无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2楼D02业务窗口
电话:0531-8488661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一条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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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一条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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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报告 原件 1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省级无统一格式的申请表格.docx 省级无统一格式的申请表格.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提交报告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商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市民服务中心A区二楼211室 0531-84881993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中部片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 (中部片区):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 1111 号 (中部片区):0531-81691000(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81171234(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什么时候提交报告?
解答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2楼D02业务窗口
    电话:0531-8488661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8488690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16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