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商河县税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1楼办税服务区办税服务A04、A01、A02、A03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无 办理结果类型:无 送达方式:https://etax.shandong.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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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办税服务区A01—A04窗口 电话:0531-848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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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办法所称涉税信息查询,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外提供的信息查询服务。可以查询的信息包括由税务机关专属掌握可对外提供查询的信息,以及有助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税收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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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 为规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推进税务部门信息公开,促进税法遵从,便利和服务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税信息查询,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外提供的信息查询服务。可以查询的信息包括由税务机关专属掌握可对外提供查询的信息,以及有助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税收信息。 涉税咨询、依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办法所称涉税信息查询。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公众对公开涉税信息的查询,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 税务部门之外具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有关部门依法对特定涉税信息的查询,以及抵押权人、质权人对欠税信息的查询,由各级税务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税务机关应当推进实现涉税信息统一归集,充实查询内容,加强查询平台建设,提供多元化查询渠道,探索主动推送信息等创新服务方式。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涉税信息查询安全可控。 第六条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报刊、网站、信息公告栏等公开渠道查询税收政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非正常户认定信息等依法公开的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应当对公开涉税信息的查询途径及时公告,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七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端软件、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经过有效身份认证和识别,自行查询税费缴纳情况、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涉税事项办理进度等自身涉税信息。 第八条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无法自行获取所需自身涉税信息,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在本单位职责权限内予以受理。 书面申请查询,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 (二)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其他人员代为书面申请查询,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 (二)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由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 纳税人书面申请查询,要求税务机关出具书面查询结果的,税务机关应当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式样见附件2)。 涉税信息查询结果不作为涉税证明使用。 第十一条 纳税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实,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涉税信息查询结果核实申请表(式样见附件3); (二)原涉税信息查询结果; (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提供的异议信息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告知纳税人。 税务机关确认涉税信息存在错误,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更正。 第十三条 对于未按规定提供涉税信息或泄露纳税人信息的税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与本办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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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纳税人提供的自身涉税信息查询服务。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示例.docx | 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docx |
| 由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无样本.doc | 无样本.doc |
| 原涉税信息查询结果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无样本.doc | 无样本.doc |
| 相关证明资料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无样本.doc | 无样本.doc |
| 《涉税信息查询结果核实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涉税信息查询结果核实申请表-示例.docx | 涉税信息查询结果核实申请表.docx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送达 | 送达 | 0 |
| 受理并审查 | 受理并审查 | 20 |
| 申请 | 申请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 济南市历城区舜泰北路1001号 | 0531-61363122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 0531-81691100或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涉税信息查询适用范围是怎样? |
| 解答 | 适用于社会公众查询依法公开涉税信息以及纳税人查询自身的各类涉税信息,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涉税咨询、向其他具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有关部门提供信息等情形,税务总局已有相关制度规定。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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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办税服务区A01—A04窗口
电话:0531-84812366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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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1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68783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