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县级权限)

基本编码:00010914600301

实施编码:1137012600421197254000109146003

事项版本:25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商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在线预审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中段交警大队车驾管服务分厅一楼01号综合服务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审批表.doc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中段交警大队车驾管服务分厅一楼01号综合服务窗口
电话:18615661182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0条。 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原文下载地址 暂无数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条第三款: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原文下载地址 暂无数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条。 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第三款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5条。 第三十五条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3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原文下载地址 暂无数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规范、基本信息无误的,予以受理。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申请表 原件 0 电子 申请人自备 申请表.docx 申请表.docx
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方案 原件 1 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方案编制要点》.docx 《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方案编制要点》.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受理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规范、基本信息无误的,予以受理。 -
审核 通过书面审核、现场勘察的形式对交通组织方案进行审核。对于道路交通影响大、情况复杂的,可以组织专家和施工单位召开论证会。 10
审查 交通组织方案符合要求或者经修改后达到要求的,出具予以同意的审查意见。交通组织方案不符合要求且未按修改建议进行修改的,出具不予同意的审查意见。 1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商河县人民政府 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市民服务中心A区二楼211室 0531-84881993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中段交警大队车驾管服务分厅一楼01号综合服务窗口
    电话:18615661182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11号县公安局综合服务大厅1楼投诉窗口
    电话:0531-8488012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16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