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基本编码:37073003300101

实施编码:11370126MB284728034370730033001

事项版本:12403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商河县税务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1楼办税服务区办税服务A01、A02、A03、A04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5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 工作日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出文办结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A区一楼01-04号窗口
电话:0531-84812366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令号(文号) 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八条  领用发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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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令号(文号) 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公布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八条 领用发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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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五条 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设立登记证件或者税务登记证件,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领用纸质发票的,还应当提供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规模和风险等级,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用方式。 单位和个人领用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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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93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五条  第一款 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设立登记证件或者税务登记证件,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领用纸质发票的,还应当提供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规模和风险等级,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用方式。 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领用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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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领用发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需报送《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发票专用章印模。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可下载 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示范文本.doc 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空白文本.doc
首次核定时提供发票专用章印模 原件 1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无样本.doc 无样本.doc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受理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0
审核 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录入并保存《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 税务机关在 5 个工作日内确认用票单位使用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并向发票印制企业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 5
反馈 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济南市历城区舜泰北路1001号 0531-61363122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0531-81691100或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解答 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申请材料中需提交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问题 上门办理涉税事宜需要携带身份证件吗?
解答 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机关查验后退回;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途径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者扫描件。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问题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是行政许可事项吗?
解答 不是。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A区一楼01-04号窗口
    电话:0531-84812366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A区一楼总服务台办不成事反应窗口
    电话:0531-6878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