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商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3楼市场准入服务区市场准入综合受理E11、E10、E12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文件一.doc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网站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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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三楼市场准入服务区E10-E12窗口 电话:0531-84881632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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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办字〔2020〕8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山东省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指导目录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5月13日发布的《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依法登记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二)职称证书; (三)其他有效证明。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5月13日发布的《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依法登记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二)职称证书; (三)其他有效证明。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办字〔2020〕8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山东省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指导目录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1.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2.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示例样表).docx |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空白样表).docx |
| 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申请人企业所在地区县市场管理部门核发 | 是 | 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示例样本) (3).jpg | 文件一.doc |
| 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申请人企业法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核发 | 是 | 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示例样本) (2).jpg | 文件一.doc |
| 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 | 复印件 | 3 | 纸质和电子 | 无 | 其他 | 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省级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证明(文艺表演类考试等级证书等)。 | 是 | 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示例样本).pdf | 毕业证书模版.doc |
| 与演出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与演出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书面声明(示例样表).doc | 与演出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书面声明.doc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申请 | 申请人通过信函、电子政务等途径将相关材料提交到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类8号窗口,也可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现场进行提交,并按照要求从相关网站平台进行申请。 | - |
| 受理 | 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审核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首席代表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 - |
| 办结 | 打印许可文书、许可证,对审批材料进行归档管理,并将相关文件送达申请人。 | -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商河县人民政府 | 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市民服务中心A区二楼211室 | 0531-84881993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 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咨询电话 |
| 解答 | 0531-84881632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三楼市场准入服务区E10-E12窗口
电话:0531-84881632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1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84881635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16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