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商河县应急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田园路与彩虹路交界处东北角-市民服务中心A区 三楼 F05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 自然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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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核销登记表.doc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登记表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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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A区三楼 F05 电话:0531-84877078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 (三)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加强资料归档。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591号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 ……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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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文字清晰; 3、相关表单填写规范,加盖公章清晰有效。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根据示例按要求准备 | 是 | 示例表.jpg | 示例表.jpg |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根据要求自行编制 | 是 | 信息表示例表.xls | 信息表.xls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到应急部门网站下载 | 是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申请表示例表.doc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申请表.doc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结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材料资料审查。 | 0 |
受理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中部片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中部片区):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商东路与温泉路交叉路口 | (中部片区):0531-81691000(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81171234(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商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商河县明辉路119号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楼三楼322房间 | 0531-84881993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是否可以一次办好? |
解答 | 可以 |
问题 | 是否可以网上办理? |
解答 | 是的 |
问题 | 是否可以快递邮寄? |
解答 | 可以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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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A区三楼 F05
电话:0531-84877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