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商河县公安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11号商河县公安综合服务分厅(商中路、许商派出所)、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贾庄镇绿洲路666号(贾庄派出所)、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玉皇庙镇府前街177号(玉皇庙派出所)、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郑路镇增源街1239号(郑路派出所)、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孙集镇祥泰路299号(孙集派出所)、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龙桑寺镇府前街1617号(龙桑寺派出所)、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白桥镇和谐路1212号(白桥派出所)、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韩庙镇兴商西路1155号(韩庙派出所)、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沙河镇新源街465号(沙河派出所)、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张坊镇希望街1333号(张坊派出所)、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怀仁镇仁民街217号(怀仁派出所)、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殷巷镇开源大街1020号(殷巷派出所)、 山东省济南市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经济开发区科源街4077号(开发区派出所)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即办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作废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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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11号商河县公安综合服务分厅(商中路、许商派出所)、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贾庄镇绿洲路666号(贾庄派出所)、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玉皇庙镇府前街177号(玉皇庙派出所)、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郑路镇增源街1239号(郑路派出所)、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孙集镇祥泰路299号(孙集派出所)、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龙桑寺镇府前街1617号(龙桑寺派出所)、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白桥镇和谐路1212号(白桥派出所)、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韩庙镇兴商西路1155号(韩庙派出所)、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沙河镇新源街465号(沙河派出所)、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张坊镇希望街1333号(张坊派出所)、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怀仁镇仁民街217号(怀仁派出所)、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殷巷镇开源大街1020号(殷巷派出所)、 山东省济南市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经济开发区科源街4077号(开发区派出所) 电话:0531-850886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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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办发〔 2018〕81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居住证申请受理、审核及证件制作、发放、管理工作。 第六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五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居住证应当由签发机关宣布作废: (一)丧失港澳台居民身份的; (二)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 (三)可能对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四)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被注销、收缴或者宣布作废的(正常换补发情形除外)。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办发〔 2018〕81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居住证申请受理、审核及证件制作、发放、管理工作。 第六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五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居住证应当由签发机关宣布作废: (一)丧失港澳台居民身份的; (二)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 (三)可能对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四)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被注销、收缴或者宣布作废的(正常换补发情形除外)。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办发〔 2018〕81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居住证申请受理、审核及证件制作、发放、管理工作。 第六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五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居住证应当由签发机关宣布作废: (一)丧失港澳台居民身份的; (二)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 (三)可能对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四)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被注销、收缴或者宣布作废的(正常换补发情形除外)。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居住证应当由签发机关宣布作废: (一)丧失港澳台居民身份的; (二)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 (三)可能对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四)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被注销、收缴或者宣布作废的(正常换补发情形除外)。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丧失港澳台居民身份的或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可能对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利益造成危害或出入境证件被注销、收缴或宣布作废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证明 | 是 | 微信图片_20230426173007.jpg | 微信图片_20230426173007.jpg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办理 | 签发机关宣布作废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商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市民服务中心A区二楼211室 | 0531-84881993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 0531-81691100或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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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11号商河县公安综合服务分厅(商中路、许商派出所)、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贾庄镇绿洲路666号(贾庄派出所)、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玉皇庙镇府前街177号(玉皇庙派出所)、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郑路镇增源街1239号(郑路派出所)、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孙集镇祥泰路299号(孙集派出所)、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龙桑寺镇府前街1617号(龙桑寺派出所)、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白桥镇和谐路1212号(白桥派出所)、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韩庙镇兴商西路1155号(韩庙派出所)、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沙河镇新源街465号(沙河派出所)、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张坊镇希望街1333号(张坊派出所)、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怀仁镇仁民街217号(怀仁派出所)、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殷巷镇开源大街1020号(殷巷派出所)、 山东省济南市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经济开发区科源街4077号(开发区派出所)
电话:0531-85088631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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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11号公安局综合服务大厅一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85088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