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商河县水务局 | 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三楼E09号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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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5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关于印发XXX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的通知.pdf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审定意见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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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三楼E09号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三楼E09号窗口 电话:0531-8488993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试行)》 |
发布令号(文号) | 水运管[2021]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第一款 本办法适用于库容10万(含)~100万立方米(不含)且坝高小于15米(不含)的水库,其他水库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执行。本办法鉴定对象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金属结构、管理设施及影响安全的岸坡等。 第三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负责审定大坝安全鉴定意见(以下简称鉴定审定部门)。 第二款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产权所有者)负责组织所管辖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管辖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由水库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组织(以下简称鉴定组织单位)。 第四条 第一款 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新建、改(扩)建、除险加固的水库,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完成,未竣工验收的应在蓄水验收或投入使用后5年内完成,以后应每10年内完成一次。运行中遭遇大洪水、强烈地震等影响安全的重大事件,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及时组织安全鉴定。 第七条 第一款 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安全评价、技术审查和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 第二款 鉴定组织单位委托具有水利水电勘察和设计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或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具备安全评价能力的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安全评价单位)开展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第三款 鉴定审定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并主持召开大坝安全鉴定会,对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开展技术审查,通过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第四款 鉴定审定部门审定并印发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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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水建管〔2003〕27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第一款 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3~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第二款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其它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第三款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 第四款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第四条 第一款 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第一款 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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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水建管〔2003〕27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第一款 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3~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第二款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其它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第三款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 第四款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第四条 第一款 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第一款 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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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申请事项在本部门办理权限内。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 原件 | 5 | 纸质和电子 | 所有材料均需用A4纸打印或者折叠为A4纸张大小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01xx水库安全鉴定综合评价报告.pdf | 01水库安全鉴定综合评价报告 .docx |
关于申请审查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请示 | 原件 | 6 | 纸质和电子 | 所有材料均需用A4纸打印或者折叠为A4纸大小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01xx水库安全鉴定综合评价报告.pdf | 01水库安全鉴定综合评价报告 .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结 | 出具审定报告 | 3 |
审定 | 根据相关政策进行审定,召开专家审查会,确定鉴定类别 | 10 |
受理 | 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收到申请材料后,决定是否受理 | 2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商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市民服务中心A区二楼211室 | 0531-84881993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中部片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 | (中部片区):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 1111 号 | (中部片区):0531-81691000(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81171234(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本事项办理咨询电话? |
解答 | 0531-51767227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三楼E09号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三楼E09号窗口
电话:0531-8488993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84881635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16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