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商河县公安局 | 服务对象 | 非法人企业,事业法人,企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省级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中段交警大队车管所大厅综合业务窗口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微信图片_20191212165546.jp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核发校车标牌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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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中段交警大队车管所大厅综合业务窗口 电话:0531-5952511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uoupid=1672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3月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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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是 | 示例表2.jpg | 无 |
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是 | 示例表2.jpg | 无 |
机动车行驶证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是 | 示例表2.jpg | 无 |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是 | 示例表2.jpg | 无 |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是 | 示例表2.jpg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进度查询-核发校车标牌 | 窗口申请--材料补正/获取受理-查询进度-核发校车标牌 | 即办 | 核发校车标牌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商河县人民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 | 0531-84863506(商河县法院)、0531-81691000(历下区法院)、0531-85964813(天桥区法院)、0531-81171234(济阳区法院)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商河县人民政府 | 商河县明辉路119号 | 0531-84881993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如果申请? |
解答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3月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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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中段交警大队车管所大厅综合业务窗口
电话:0531-5952511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uoupid=1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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