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商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三楼E15工程建设综合业务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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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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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审批许可.doc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网站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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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三楼E15工程建设综合业务窗口 电话:0531-84881653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办字〔2020〕8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第48项,事项名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层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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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41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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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建设部令第15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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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三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许可证书: (一)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的申请,交回许可证书;原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许可证书作废: (一)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做好职工的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第十八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乡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乡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建设部令第24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删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九条第一项。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提交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申请表 | 原件或复印件 | 3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网络下载 | 是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申请表.doc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申请表.doc |
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 | 原件或复印件 | 3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场监管部门 | 是 | 无 | 无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原件或复印件 | 3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生活垃圾处置主要机械、设备、检测(计量)仪器、环境监测设施、车辆清单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在线监测系统与市、县(市、区)主管部门联网完成报告 | 原件或复印件 | 3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无 | 无 |
垃圾处理场(厂)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报告和环保验收报告 | 原件或复印件 | 3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生态环境部门 | 是 | 无 | 无 |
企业法人、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毕业证、职称证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企业现有人员名册(包括身份证、劳动合同和社保情况清单)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主要技术方案及检测、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工艺运行、设备、财务、安全、检测、计量等)作业质量规范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无 | 无 |
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无 | 无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协议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申请 |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或在通过政务服务网进行申报 | - |
受理 | 材料审核 | - |
审查并决定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实地查看 | -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商河县人民政府 | 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市民服务中心A区二楼211室 | 0531-84881993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 0531-81691000(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81171234(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三楼E15工程建设综合业务窗口
电话:0531-84881653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84881635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16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