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商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2楼不动产登记服务区不动产房产交易C10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样本.pdf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https://jncc.jinan.gov.cn/zfzl/cas/zwtywebil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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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服务窗口C10窗口 电话:0531-84870969 网址:https://60.208.121.134:8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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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住房租赁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12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使用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出租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方式将住房租赁合同向租赁住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提高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服务水平,不得就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收取任何费用。 出租人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承租人可以办理备案。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6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6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二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其具有合法出租权利的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或住建部门备案 | 是 | 不动产登记证书.jpg | 不动产登记证书.jpg |
| 房屋照片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出租人拍照 | 否 | 房屋图片-4.png | 房屋图片-4.png |
| 房屋租赁合同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 是 | 20180517山东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终稿.doc | 20180517山东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终稿.doc |
| 房屋租赁当事人双方身份证明(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是 | 身份证 (示例样表).docx | 身份证(空白样表).docx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审核 |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存在可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1 |
| 受理 | 对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商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市民服务中心A区二楼211室 | 0531-84881993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中部片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 | (中部片区):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 1111 号 | 0531-81691100或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房屋租赁备案应当到哪个部门办理? |
| 解答 | 房屋租赁备案由房屋所在市、区(县)住建部门办理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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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服务窗口C10窗口
电话:0531-84870969
网址:https://60.208.121.134:8081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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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 “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84873779
网址:https://60.208.121.134:8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