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商河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社会组织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商河县田园路与彩虹路交界处东北角-市民服务中心A区三楼E10窗口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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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4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附件3 排污许可证副本封皮样例-1.pdf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排污许可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邮寄送达、窗口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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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电话:0531-66226673 网址:http://permit.mee.gov.cn(在线客服)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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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原环境保护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 第4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全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六条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核发环保部门、申请程序等相关事项,并向社会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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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2020年第73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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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 (二)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三)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0 | 电子 | 网上填报,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自行打印 | 其他 | 网上填报,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自行打印 | 是 |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填报说明.doc |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doc |
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 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请变更时可自行获取承诺书制式。 | 是 | 承诺书.docx | 承诺书.doc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受理人员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初步审核申请材料以及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受理。经审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需要补正的,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 1日 | 受理或不予受理 |
审查 | 对申报内容是否满足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进行审核。 | 8日 | 审查通过或不予许可 |
审批决定 | 经办人点击生成证书,获取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 | 1 | 生成排污许可证正副本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行政复议立案窗口 | 0531-68967465、0531-68967466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商河县人民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 | 商河县人民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 | 商河县人民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向哪个部门申请变更? |
解答 | 所在市生态环境局或行政审批局 |
问题 | 那种情形需要申请变更? |
解答 |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与排污单位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环保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一)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二)因排污单位原因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三)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四)新制修订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五)依法分解落实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六)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七)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发生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且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在排污单位提交变更排污许可申请前,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应当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
问题 | 变更后许可证有效期会有变化吗? |
解答 | 属于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排污许可证期限仍自愿证书核发之日起计算。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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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66226673
网址:http://permit.mee.gov.cn(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