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
实施主体 | 商河县发展和改革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同级委托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市级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商河县田园路与彩虹路交界处东北角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三楼综合窗口E09窗口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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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4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关于同意XX融资担保公司XX变更的批复》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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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商河县田园路与彩虹路交界处东北角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三楼综合窗口E09窗口 电话:0531-8488256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1672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68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第六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十条:“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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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二条 :“设立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组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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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54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将第12项的项目名称,由‘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修改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将实施机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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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金监发〔2020〕1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 (一)合并; (二)分立; (三)减少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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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暂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格式参考示例样表 | 是 |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申请书1(示例).jpg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申请书2(示例).jpg | 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请示.doc |
融资担保公司股东会决议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暂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格式参考示例样表 | 是 | 融资担保公司股东会决议(示例样表).jpg | 总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docx |
合并、分立、减资后的公司章程草案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格式参考示例样表 | 是 | 融资担保公司章程草案(示例样表).pdf | 公司章程.doc |
有权机构批准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拟申请合并的各融资担保公司管理部门或单位准予其参与合并的批准文件 | 是 | 有权机构批准文件(示例样表).pdf | 有权机构批准文件.docx |
合并或分立协议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格式参考示例样表 | 是 | 合并协议(示例样表).pdf 分立协议(示例样表).pdf | 合并协议.docx 分立协议(空白表格).doc |
融资担保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和财产清单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其他 | 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 是 | 融资担保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和财产清单(示例样表).jpg | 融资担保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和财产清单(空白表格).doc |
经合作金融机构盖章的担保业务明细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格式参考示例样表 | 是 | 经合作金融机构盖章的担保业务明细.doc | 经合作金融机构盖章的担保业务明细.doc |
最近三个月银行对账单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其他 | 银行业金融机构打印的对账单 | 是 | 融资担保公司最近三个月银行对账单(示例样表).png | 融资担保公司最近三个月银行对账单(空白表格).doc |
合并、分立、减资公告以及债权人收到通知且无异议的回执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格式参考示例样表 | 是 | 合并、分立、减资公告以及债权人收到通知且无异议的回执(示例样表).jpg | 分立公告以及债权人收到通知且无异议的回执.docx |
验资报告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其他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 | 是 |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示例样表).jpg |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空白表格).doc |
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情况报告和相关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格式参考示例样表 | 是 |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示例样表).jpg |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空白表格).doc |
股东承诺书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格式参考示例样表 | 是 | 股东承诺书(示例样表).jpg | 股东承诺书.doc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收件 | 受理申请材料 | 实时 | 是否受理 |
报送阶段 | 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融资担保公司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4个工作日 | 等待上级部门审核批复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商河县人民政府 | 商河县明辉路119号 | 0531-84881993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商河县人民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 | 0531-84863506(商河县法院)、0531-81691000(历下区法院)、0531-85964813(天桥区法院)、0531-81171234(济阳区法院) |
中介服务
中介项目服务名称:验资报告
法律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八条、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结果名称:XX验资报告、XX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中介项目服务名称:审计报告
法律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八条、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结果名称:XX验资报告、XX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常见问题
问题 | 外省公司来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需要特别提供材料? |
解答 | 外省公司来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提供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独立董事设置情况证明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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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南市商河县田园路与彩虹路交界处东北角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三楼综合窗口E09窗口
电话:0531-8488256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16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