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商河县应急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A区3楼F05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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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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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意见书(试行).doc.doc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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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A区3楼F05窗口 电话:0531-84877078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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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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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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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安监总厅管一〔2013〕14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海洋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陆上新油田开发项目、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陆上新气田开发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作出规定。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原则上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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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四)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 (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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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文字清晰; 3、相关表单填写规范,加盖公章清晰有效。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县级发改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 | 是 | 项目审批、核准文件.jpg.jpg | 项目审批、核准文件.jpg.jpg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安全设施审查申请书(示例样表).doc.doc | 安全设施审查申请书(空白表).doc.doc |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省住建厅 | 是 | 设计资质.jpg.jpg | 设计资质.jpg.jpg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原件 | 6 | 纸质和电子 | A4 | 其他 | 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第三方出具 | 是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示例样本.docx.docx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示例样本.docx.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1)申请人申请; | 申请人在山东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或向办事大厅办事窗口(现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 | - |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5 |
(3)审批机构审查; | 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拟准予许可决定;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拟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10 |
(4)决定批准/不予批准 | 1.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 5 |
(5)颁发和送达。 |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证照及其他相关文书。 | -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商河县人民政府 | 济南市商河县明辉路119号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楼3楼322号房间 | 0531-84881993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 0531-81691000(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81171234(济阳区);0531-84860128(商河县) |
中介服务
中介项目服务名称:安全设施设计
法律依据:-
结果名称:-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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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A区3楼F05窗口
电话:0531-84877078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