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商河县税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办税服务区A01—A04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即办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税务事项通知书(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doc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税务事项通知书》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https://etax.shandong.chinatax.gov.cn/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办税服务区A01—A04窗口 电话:0531-84812366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纳税人跨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 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办税服务厅领取或者电子税务局 | 是 |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示例样表).docx |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空白表格).doc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结 | 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 0 |
受理 | 审查纳税人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 0 |
申请 |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提交资料信息。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 济南市历城区舜泰北路1001号 | 0531-61363122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中部片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 | (中部片区):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 1111 号 | (中部片区):0531-81691000(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81171234(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
解答 | 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申请材料中需提交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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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办税服务区A01—A04窗口
电话:0531-84812366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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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1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68783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