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商河县残疾人联合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每月16号、26号。3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1199号综合服务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三楼工程建设服务区E08窗口;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青年路132号商河县人民医院评残中心 |
联办机构 | 商河县人民医院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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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5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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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样本.jp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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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1199号综合服务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三楼工程建设服务区E08窗口;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青年路132号商河县人民医院评残中心 电话:0531-68785061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残联发〔2020〕2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条 县级残联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县级残联予以批准,按照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核发残疾人证。残疾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的,不予办理残疾人证,并通过原受理渠道告知申请人,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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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残联发〔2020〕2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加载残疾人证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在省内政府公共服务等领域具有同等效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单位共同拓展其线上线下场景应用。 第三条 残疾评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第四条 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按照残疾标准评定核发的原则。 凡具有本省户口且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第七条 市、县级残联和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医疗机构资质能力和医疗资源分布状况,确定本地区残疾评定医院或者专业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机构),负责残疾评定工作,由市残联报省残联备案。 指定机构根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实施手册》规定的资格条件确定残疾评定医师,每类残疾评定医师不少于2人。 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建立残疾评定指定机构目录和医师(专家)信息库。 第八条 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乡镇(街道)残联可受县级残联委托,开展残疾人证申办受理、发放等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推动将残疾人证申领纳入村(社区)便民服务帮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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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证 “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残联厅发〔2021〕1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二、严格执行《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办理规范(试行)》。为规范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工作,统一办理流程与需提交的材料清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中国残联制定了《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办理规范(试行)》(见附件)。各地要严格遵照《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办理规范(试行)》所规定的办理原则、申请材料目录、办理方式、办理事项及流程、办理时限要求,为残疾人办理残疾人证有关事项提供科学化、便利化的“跨省通办”服务,按照要求做好残疾人证及相关材料的流转与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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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证 “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残联厅发〔2021〕1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残疾人证办理不受户籍地限制。自2021年6月28日起,残疾人证新办、换领、迁移、挂失补办、注销、残疾类别/等级变更等6项事项实现“跨省通办”,申请人可在经常居住地向当地县级残联提出办理申请。申请人除提交当地残联要求的证明材料和相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当地的有效居住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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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残联发〔2017〕34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残疾评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第三条 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第七条 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 县级残联按照省级卫生计生委和残联指定的医院或专业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核发残疾人证,并负责办证原始档案管理。 省级残联、地市级残联做好残疾人证核发、使用、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省级残联和卫生计生委成立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负责受理残疾评定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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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残联发〔2017〕34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核发残疾人证程序。 (一)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网上办理申请。 (二)受理:县级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由受理人对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确认,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三)评定:指定机构对于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填写评定表并加盖公章。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 (四)审核、批准:县级残联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并在批准残联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同时将残疾评定表等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不予办理。 (五)发放、存档:县级残联将残疾人证发放给申请人,并将申请表、评定表、公示结果等相关材料存档、长期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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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具有本省户口且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非山东省户口且持有山东省有效居住证的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时须提供) | 原件 | 5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否 | 监护人证明.jpg | 监护人证明.jpg |
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二寸白底照片.jpg | 二寸白底照片.jpg |
居民户口簿(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 :143mm*105mm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机关核发 | 是 | 居民户口簿.docx | 居民户口簿.docx |
身份证(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8.56cm*5.4cm*0.1cm | 政府部门核发 | 山东省公安厅 | 否 | 身份证 (示例样表).docx | 身份证(空白样表).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发放 | 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打印制作并发放残疾人证。 | 2 |
审核 | 县级残联审核申请人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表、监护人证明、残疾评定结论、公示结果等相关信息。 | 3 |
公示 | 残疾评定结论认定申请人符合残疾标准的,由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组织进行公示。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 | 5 |
残疾评定 | 申请人应按时到指定的残疾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因病因伤提出申请的,原则上应提供相关病历资料。未成年人及智力、精神类申请人在残疾评定时应由监护人陪同。 | 2 |
受理 | 残联核对申请人身份及相关材料。申请人提供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 3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商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市民服务中心A区二楼211室 | 0531-84881993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中部片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 | (中部片区):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 1111 号 | (中部片区):0531-81691000(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81171234(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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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68785061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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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84881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