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商河县教育体育局 | 服务对象 | 社会组织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市级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商河县田园路与彩虹路交界处东北角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三楼综合窗口E09窗口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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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批准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邮寄送达、窗口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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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商河县田园路与彩虹路交界处东北角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三楼综合窗口E09窗口 电话:053184879252 网址:http://172.20.5.73:8083/xzxk/login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义务教育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6年4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9年11月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或者变相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规定,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招收对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规定将招生情况、办学条件、师资配备、经费保障、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等,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全省专业训练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申报说明书 | 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县级对机构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审批材料--示例.doc | 县级对机构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审批材料.doc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受理申请人提报材料 | 即办 | 符合要求,受理完成 |
审核 | 对申请人提报材料进行审核 | 即办 | 符合要求予以受理,不符合标准指导申报人予以填报 |
办结 | 同意申报人申报要求 | 即办 | 予以审批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商河县人民政府 | 商河县明辉路119号 | 0531-84881993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商河县人民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 | 联系电话:0531-84863506(商河县法院)、0531-81691000(历下区法院)、0531-85964813(天桥区法院)、0531-81171234(济阳区法院)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是否收费 |
解答 | 不收费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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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南市商河县田园路与彩虹路交界处东北角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三楼综合窗口E09窗口
电话:053184879252
网址:http://172.20.5.73:8083/xzxk/log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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