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商河县卫生健康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青年路132号商河县人民医院住院部4楼;青年路4号商河县中医医院住院部5楼;商中路220号商河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4楼《出生医学证明》办公室。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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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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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出生医学证明(样证).pn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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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C06窗口 电话:0531-84871556、0531-84879558、0531-84885691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1672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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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启用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卫办妇幼发〔2023〕4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2023年第2号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启用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卫发〔2019〕1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当遵照本办法要求,依法为新生儿签发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证件管理和签发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分别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委托省妇幼保健院承担全省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各级出生医学证明具体管理与监督。可书面委托同级相关机构承担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明确受委托机构职责,并报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受委托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履行职责,设专职人员,做好相关事务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为签发机构。管理机构(含受委托承担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的机构,下同)、签发机构要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出入库、保管、签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和信息安全等制度,由专人分别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印章管理,加强宣传工作,将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作为产前保健的重要内容进行宣教,指导产妇及家属做好新生儿姓名等准备,主动及时申领证件,同时受理群众咨询,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并接受上级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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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卫妇幼字〔2024〕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签发及申领等行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证件管理和签发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分别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四条?? 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并经审核登记的医疗保健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为签发机构。签发机构应当遵照本办法要求,依法为新生儿签发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五条 ?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监督,书面委托省妇幼保健院承担全省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具体管理与监督,可书面委托同级相关机构承担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明确受委托机构职责,并报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受委托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履行职责,设专职人员,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事务性管理工作。 第六条?? 管理机构(含受委托承担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的机构,下同)、签发机构要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出入库、保管、签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和信息安全等制度。严格落实证章分开要求,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应由专人分别管理,严格签发流程,落实相关人员职责,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并接受上级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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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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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领人或新生儿父母向原签发机构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同时交回旧证。 (一)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包括私拆副页、乱涂乱改、打印错误、字迹不清、项目不全、严重损坏、未加盖印章、身份证号码或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等); (二)经公安机关证实新生儿姓名不能进行出生登记,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亲子鉴定声明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其他 | 法定机构产生 | 是 | 亲子关系声明(示例样表).docx | 亲子关系声明(示例样表).docx |
新生儿母亲授权委托书(非母亲领取)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其他 | 样表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发,申请 人需到辖区医疗机构申领 | 是 | 新生儿母亲授权委托书(非母亲领取)(示例样表).docx | 新生儿母亲授权委托书(非母亲领取)(示例样表).docx |
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示范样表).docx | 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示范样表).docx |
领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父母领取)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辖区医疗机构申领 | 是 | 领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父母领取)(示范样表).docx | 领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父母领取)(示范样表).docx |
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 原件 | 2 | 纸质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出具 | 是 | 出生医学证明(空白样证).png | 出生医学证明(样证).png |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表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其他 | 表格样式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发,申请人需到辖区医疗机构申领 | 是 |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表(空白样表).docx |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表(空白样表).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核 | 审核相关材料 | 0 |
办结 | 出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证明材料 | 0 |
受理 | 收取并审核办理人申请材料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商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市民服务中心A区二楼211室 | 0531-84881993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中部片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 | (中部片区):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 (中部片区):0531-81691000(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81171234(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如何办理? |
解答 | 出生医学证明为属地化管理,符合换发情形的联系原签发机构办理即可。 |
问题 |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可以线上办理吗? |
解答 | 不可以。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只能在原签发机构线下办理。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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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C06窗口
电话:0531-84871556、0531-84879558、0531-84885691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1672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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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服务县政务大厅一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84881635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16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