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商河县应急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田园路与彩虹路交界处东北角-市民服务中心A区 三楼 F05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即办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人工爆破备案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http://窗口领取公告送达0.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窗口领取.窗口领取9网站下载.公告送达公告送达0:8088/qlk-web/rest/frame/base/attach/attachAction/getContent?isCommondto=true&attachGuid=6c9网站下载窗口领取cbe-e8窗口领取8-网站下载d6c-99d公告送达-b窗口领取97eb9窗口领取邮寄送达e公告送达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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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A区三楼 F05 电话:0531-84877078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10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为避免人工爆破造成地震误传事件,一次齐发爆破用药量相当于四吨梯恩梯炸药能量以上的,爆破单位在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同时,必须向爆破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10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为避免人工爆破造成地震误传事件,一次齐发爆破用药量相当于四吨梯恩梯炸药能量以上的,爆破单位在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同时,必须向爆破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一次齐发爆破用药量相当于四吨梯恩梯炸药能量以上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受理 | 审批受理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商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商河县明辉路119号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楼三楼322房间 | 0531-84881993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中部片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中部片区):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商东路与温泉路交叉路口 | (中部片区):0531-81691000(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81171234(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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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A区三楼 F05
电话:0531-84877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