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37308400100101

实施编码:11370126MB2865286N4373084001001

事项版本:12416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商河县应急管理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备案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田园路与彩虹路交界处东北角-市民服务中心A区 三楼 F05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即办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人工爆破备案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http://窗口领取公告送达0.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窗口领取.窗口领取9网站下载.公告送达公告送达0:8088/qlk-web/rest/frame/base/attach/attachAction/getContent?isCommondto=true&attachGuid=6c9网站下载窗口领取cbe-e8窗口领取8-网站下载d6c-99d公告送达-b窗口领取97eb9窗口领取邮寄送达e公告送达d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A区三楼 F05
电话:0531-84877078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1999年10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为避免人工爆破造成地震误传事件,一次齐发爆破用药量相当于四吨梯恩梯炸药能量以上的,爆破单位在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同时,必须向爆破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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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1999年10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为避免人工爆破造成地震误传事件,一次齐发爆破用药量相当于四吨梯恩梯炸药能量以上的,爆破单位在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同时,必须向爆破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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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一次齐发爆破用药量相当于四吨梯恩梯炸药能量以上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审批受理 审批受理 1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商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商河县明辉路119号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楼三楼322房间 0531-84881993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中部片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中部片区):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商东路与温泉路交叉路口 (中部片区):0531-81691000(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81171234(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A区三楼 F05
    电话:0531-84877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