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商河县公安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11号商河县公安综合服务分厅(商中路、许商派出所)、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贾庄镇绿洲路666号(贾庄派出所)、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玉皇庙镇府前街177号(玉皇庙派出所)、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郑路镇增源街1239号(郑路派出所)、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孙集镇祥泰路299号(孙集派出所)、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龙桑寺镇府前街1617号(龙桑寺派出所)、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白桥镇和谐路1212号(白桥派出所)、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韩庙镇兴商西路1155号(韩庙派出所)、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沙河镇新源街465号(沙河派出所)、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张坊镇希望街1333号(张坊派出所)、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怀仁镇仁民街217号(怀仁派出所)、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殷巷镇开源大街1020号(殷巷派出所)、 山东省济南市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经济开发区科源街4077号(开发区派出所)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6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身份证.png | ||
是否收费 | 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身份证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11号商河县智慧城市管理中心大厅户政管理科综合服务窗口 电话:0531-85088631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项目: 居民身份证换领
收费标准: 20元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
依据内容: 同意公安机关对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同意公安机关对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同意公安机关对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同意公安机关对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同意公安机关对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同意公安机关对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同意公安机关对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同意公安机关对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同意公安机关对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本人申请、原居民身份证(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个人自备 | 是 | 身份证.png | 身份证.png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制证/发放 | 对制证信息进行审批和签发。 | 1 |
审核/签发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核/签发;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 0 |
受理 | 受理 | 0 |
申请 | 申请人向派出所提出申请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商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市民服务中心A区二楼211室 | 0531-84881993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中部片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 | (中部片区):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 1111 号 | (中部片区):0531-81691000(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81171234(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本人必须到场吗? |
解答 | 距上次现场办理5年以内或已采集指纹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通过网上进行全流程办理,其余情况必须到场。 |
问题 | 办证流程 |
解答 | 证件受理——审核签发——证件制作——领取发放 |
问题 | 办证周期 |
解答 | 20个工作日以内 |
问题 | 提交换领后在哪里查看 |
解答 | 爱山东内提交换领后,可以在app-我的页面-我的办件内查看办件状态 |
问题 | 如何缴费? |
解答 | 在app-我的页面-我的办件-查看详情-结果材料内截图二维码缴费。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11号商河县智慧城市管理中心大厅户政管理科综合服务窗口
电话:0531-85088631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11号商河县智慧城市管理中心大厅户政管理科投诉窗口
电话:0531-85088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