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商河县农业农村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在线预审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三农服务区D03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5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滩涂养殖证审批结果样表.pn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水域滩涂养殖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三农服务区D03窗口 电话:0531-8488369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v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应当优先用于下列当地渔 业生产者从事养殖生产: (一)以水域、滩涂养殖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二)因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由捕捞业转产从事养殖业的; (三)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需要另行安排养殖水域、 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 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 下材料: (一)养殖证申请表; (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 受理后 1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符 合规定的,应当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10 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具体工作,并建立登记簿,记载养殖证载明的事项。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 的水域、滩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的,依照下列程序 办理发证登记: (一)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当在 30 个工 作日内,将水域、滩涂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水域、滩涂的详 细情况、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等材料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 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发包方报 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 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 的水域、滩涂,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用于养殖生 产,承包方申请取得养殖证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发证登记: (一)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养殖证申请 表,并将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等材料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 业行政主管部门;(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方提 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 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单位和个人使用规划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示例样表).jpg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doc |
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海域使用权证书复印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海域使用权证书(示例样表).jpg | 海域使用权证书(示例样表).jpg |
法定代表人(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或复印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否 | 法定代表人(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示例样表).jpg | 法定代表人(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示例样表).jpg |
单位营业执照(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或复印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 否 | 营业执照(示例样本).jpg | 营业执照(示例样本).jpg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申请 |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向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
审核 |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1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 0531-6896746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铁路运输法院 | 济南市天桥区天成路88号 | 0531-82424278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三农服务区D03窗口
电话:0531-8488369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84881635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16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