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平阴税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政务服务中心7楼1-5号综合受理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印花税票销售凭证》.pn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存根联数据采集结果反馈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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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政务服务中心7楼办税服务厅导服台 电话:0531-87854102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157773/index.htmi?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三、系统使用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是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稽核系统以及税务数字证书系统等进行整合升级完善。实现纳税人经过税务数字证书安全认证、加密开具的发票数据,通过互联网实时上传税务机关,生成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作为纳税申报、发票数据查验以及税源管理、数据分析利用的依据。 (一)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纳税人端税控设备包括金税盘和税控盘(以下统称专用设备)。专用设备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除本公告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发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专用设备开具。 (二)纳税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发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可自动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 (三)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开具发票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开具发票明细数据的,也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连通网络上传发票数据后方可开票,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后方可开票。 纳税人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发票为离线发票。离线开票时限是指自第一份离线发票开具时间起开始计算可离线开具的最长时限。离线开票总金额是指可开具离线发票的累计不含税总金额,离线开票总金额按不同票种分别计算。 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的设定标准及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四)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以离线方式开具发票,不受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限制。特定纳税人的相关信息由主管税务机关在综合征管系统中设定,并同步至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五)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将上月开具发票汇总情况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进行网络报税。 特定纳税人不使用网络报税,需携带专用设备和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 除特定纳税人外,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不再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原使用的网上报税方式停止使用。 (六)一般纳税人发票认证、稽核比对、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七)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增值税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任何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得强制纳税人使用。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函﹝1993〕174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第二款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第三款 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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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函〔1993〕174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第二款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第三款 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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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应于每月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发票数据,税务机关对数据进行比对校验,接收数据。纳税人携带发票存根联或载有发票存根联电子数据的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U 盘等其他 存储介质,向税务机关申请报送发票存根联数据。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发票存根联或载有发票存根联电子数据的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U 盘等其他存储介质(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发票存根联或载有发票存根联电子数据的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U 盘等其他存储介质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发票票样-示例1.doc |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样.jpg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结反馈 | 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 0 |
受理审查 | 受理审查 | 0 |
申请 | 申请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平阴县人民政府 | 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 | 0531-87883696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 | 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市中区人民法院)、槐荫区经六路延长线1号(槐荫区人民法院)、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青龙路119号(平阴县人民法院) | 0531-82567000(市中区人民法院)、0531-85030000(槐荫区人民法院)、0531-87221152(长清区人民法院)、0531-87712368(平阴县人民法院)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存根联数据采集应注意哪些事项? |
解答 | 1.纳税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系统可自动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开具发票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开具发票明细数据的,也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连通网络上传发票数据后方可开票,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处理。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以离线方式开具发票,不受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限制。特定纳税人需携带专用设备和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存根联数据采集。以离线方式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因金税盘、税控盘同时损坏等原因不能报税的,纳税人应提供当月全部增值税发票到税务机关进行数据采集。 2.纳税人应按规定作废发票。发票遗失、损毁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处理。 3.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如实报送增值税发票数据,如实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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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政务服务中心7楼办税服务厅导服台
电话:0531-87854102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157773/index.htmi?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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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政务服务中心19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政务服务中心10楼监督管理科
电话:0531-87855168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groupid=271
电子邮箱:pyspjjdgl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