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平阴税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榆山路43号茂昌银座D座平阴县政务服务中心7楼窗口服务区纳税服务2-5号窗口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即办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税务事项通知书》.doc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税务事项通知书》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政务服务中心7楼办税服务厅导服台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政务服务中心19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87854102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157773/index.htmi?areaCode=370100000000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在停业期满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延长停业报告。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停业复业报告书》 | 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办税服务厅领取或者网上申报 | 是 | 《停业复业报告书》(示例样表).docx | 《停业复业报告书》(空白表格).doc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反馈 | 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 0 |
| 决定 |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认定的决定。 | 0 |
| 审查/核准 | 审查纳税人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 0 |
| 受理 | 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平阴县人民政府 | 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 | 0531-87883696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 | 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市中区人民法院)、槐荫区经六路延长线1号(槐荫区人民法院)、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青龙路119号(平阴县人民法院) | 0531-82567000(市中区人民法院)、0531-85030000(槐荫区人民法院)、0531-87221152(长清区人民法院)、0531-87712368(平阴县人民法院)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停业需要办哪些手续? |
| 解答 |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延长停业登记,并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纳税人停业,按上述规定办理。 |
| 问题 | 上门办理涉税事宜需要携带身份证件吗? |
| 解答 | 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机关查验后退回;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途径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者扫描件。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
| 问题 | 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
| 解答 | 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申请材料中需提交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政务服务中心7楼办税服务厅导服台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政务服务中心19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87854102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157773/index.htmi?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茂昌银座D座十楼监督管理科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政务服务中心10楼监督管理科
电话:0531-87855168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groupid=271
电子邮箱:pyspjjdglk@163.com